(2016)辽0281执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少春与张连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少春,张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716号申请执行人:于少春,女,1962年11月13日生,锡伯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连生,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少春与被执行人张连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辽0281刑初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连生保释金3000元人民币。经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