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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田凤霞与宋新瑞、潘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霞,宋新瑞,潘建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65号原告:田凤霞。被告:宋新瑞。被告:潘建厂。原告田凤霞诉被告宋新瑞、潘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凤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凤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依法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田凤霞承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