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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乐乐、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乐乐,XX,傅文,于天顺,陈晓红,陈伟,袁宏,赵素琼,杨帝春,黄萍,郭玉福,李强,李金贵,李涛,张晓文,景容,谢冰玉,谢红英,胡辉琼,白香兰,李轩,喻琳鸿,李莉,杨丽萍,刘玉琼,刘晓荣,马丽娜,齐全友,苗光贤,束涛,刘旭芳,谢蓓蓓,江益全,王月清,张雪茹,杨宗荣,阳朝全,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武钧,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郑乐乐,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XX,女,羌族,生于1988年8月3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傅文,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于天顺,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袁宏,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赵素琼,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帝春,男,汉族,生于1937年6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黄萍,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福,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李强,女,汉族,生于1956年5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金贵,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李涛,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张晓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景容,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谢冰玉,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谢红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胡辉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白香兰,女,满族,生于1935年4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李轩,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喻琳鸿,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杨丽萍,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刘玉琼,女,汉族,生于1937年5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晓荣,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马丽娜,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齐全友,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苗光贤,女,汉族,生于1960年9月13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束涛,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旭芳,女,土家族,生于1987年12月27日,住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谢蓓蓓,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江益全,女,汉族,生于1937年7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王月清,女,汉族,生于1947年8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张雪茹,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宗荣,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阳朝全,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县工业园区界牌镇永丰村*组。法定代表人:武钧,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武钧,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刘佳,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郑乐乐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56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武钧、刘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武钧、刘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