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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钟振湘与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鳌江分公司、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湘,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鳌江分公司,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1181号原告:钟振湘,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畲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浚,男,1986年4月3日出生,畲族,住平阳县,系原告儿子。被告: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鳌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玉莲村陈家殿路66-1号。负责人:黄远成。被告: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宁慈公路西河亭对面。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振湘与被告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鳌江分公司、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钟振湘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鳌江分公司、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振湘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鳌江分公司、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振湘撤回对被告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鳌江分公司、宁波远成畅达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振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