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艳林与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林,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952号原告何艳林,女,生于1978年12月3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杉王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69188E。法定代表人张传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林诉被告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艳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艳林承担。审判员 谭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