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伟、陈江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陈江城,马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4751号被执行人赵伟,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江城,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执行人马雄辉,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赵伟、陈江城、马雄辉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赵伟判处附加刑罚金20000元、对被执行人陈江城判处附加刑罚金20000元、对被执行人马雄辉判决附加刑罚金20000元,并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74895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伟、陈江城、马雄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伟、陈江城、马雄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47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