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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叶必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177号起诉人:叶必明,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起诉人叶必明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双方订立的11268元的欠条,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多支付的7932元。本院审查后认为,被起诉人廖良威因与起诉人叶必明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要求起诉人与该案另一被告肖琳共同偿还1126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6)桂110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起诉人偿还被起诉人欠款11268元。起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现起诉人又针对上述争议的同一事实提出解除合同及返还款项的诉求,因该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不符合另案起诉的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叶必明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韦锡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