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阚淑芹、朱亚军、柳树艳、芦春霞、刘艳英、谭艳棉与被告刘海洋杜文杰郭云彪、龚国义、龚国强、龚国生、高东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淑芹,朱亚军,柳树艳,芦春霞,刘艳英,谭艳棉,刘海洋,杜永杰,郭云彪,龚国强,龚学义,龚国生,高东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548号原告:阚淑芹,女,1963年9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原告:朱亚军,女,1959年1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茨林子村。原告:柳树艳,女,1953年6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茨林子村。原告:芦春霞,女,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茨林子村。原告:刘艳英,女,1960年1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茨林子村。原告:谭艳棉,女,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茨林子村。被告:刘海洋,男,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被告:杜永杰,男,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被告:郭云彪,男,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被告:龚国强,男,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被告:龚学义,男,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被告:龚国生,男,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被告:高东臣,男,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淑芹、朱亚军、柳树艳、芦春霞、刘艳英、谭艳棉与被告刘海洋,杜文杰,郭云彪、龚国义、龚国强、龚国生、高东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淑芹、朱亚军、柳树艳、芦春霞、刘艳英、谭艳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代理审判员 薛立春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