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于勇与被执行人巩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恢18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勇与被执行人巩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抚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巩传来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巩传来与申请执行人于勇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巩传来于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于勇18万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由巩传来承担,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抚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勇权利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450元已由被执行人巩传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