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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董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董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3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负责人陈孟波,行长。被执行人董树华,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70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树华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树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树华银行账户人民币19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