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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素勤与蒋召龙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勤,蒋召龙,蒋晓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387-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勤,女,194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蒋召龙,男,1990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蒋晓盼,女,1988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素勤与蒋召龙、蒋晓盼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蒋召龙、蒋晓盼的银行存款695978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