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与河南省运输联营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河南省运输联营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978号原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俊岭、李世华(实习),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运输联营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90号。法定代表人:黄日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运输联营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运输联营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负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