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2执字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萍、申永亮与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2执字1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申永亮与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和龙市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和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萍、申永亮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海红、梁峰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4800.00元的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和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