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玉溪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423行初3号原告:玉溪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41号。法定代表人:王虹,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彪、赵继松,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通海县秀山街道办新行政中心秀麓写字楼3楼。法定代表人:胡炜,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溪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溪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溪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玉溪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亚芹代理审判员 禹增益人民陪审员 高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