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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04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勇平,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