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磊与赵洪群、边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磊,赵洪群,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磊,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洪群,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边艳,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豫0184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苗雪保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现本院作出(2016)豫0184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故解除对担保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苗雪保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