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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廷军诉被告杨桂英、第三人张富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廷军,杨桂英,张富贵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第4243号原告魏廷军,男。委托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桂英,女。第三人张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廷军诉被告杨桂英、第三人张富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廷军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魏廷军承担。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