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0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140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