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140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