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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6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和林与河北无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林,河北无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638号之一原告:吴和林,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河北无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东区1-20-1107。法定代表人:郭丽红。原告吴和林与被告河北无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振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