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芝银、史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芝银,史汉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芝银,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史汉起,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关于李芝银申请执行史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