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兴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768号原告: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8938891T),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弥陀街道集资房。法定代表人:袁亚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兴敏,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兴敏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仨朋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