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融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玉沙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融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玉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120号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融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罗嘉大厦)9层905室。法定代表人:金云燕。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想林。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融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