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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树杰与姚元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杰,姚元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81号原告:姚树杰,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仁建,巨野腾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元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姚树杰与被告姚元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被告在诉讼期间,经调解被告已将钥匙交给原告,就争议问题已自行解决。因双方都持有该房宅的权属证明,所以今后原、被告对该宅基地及房屋有争议的问题,双方都同意自行协商解决。为此,原告姚树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树杰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姚树杰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