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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余宝贤、余兴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宝贤,余兴杰,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41号申请人:余宝贤,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余兴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淮河路以南上海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570931R。法定代表人:应仲会,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余宝贤、余兴杰与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宝贤、余兴杰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585号(滁州仪邦广场)5幢酒店公寓单元406室房产一套,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宝贤、余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585号(滁州仪邦广场)5幢酒店公寓单元406室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开始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