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仕强与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强,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988号原告:王仕强,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孙琴,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隆县白云乡金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2000009561。诉讼代表人: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梁雯,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强诉被告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仕强于2017年4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强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仕强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