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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白军与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白军,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064号申请执行人范白军,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总部大楼16楼1601-1603室。法定代表人黄俊凯。申请执行人范白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范白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榕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