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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先杰诉被告高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杰,高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7号原告唐先杰,男,汉族,陕西省富县人。被告高强军,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杰诉被告高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先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先杰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