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先杰诉被告高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杰,高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7号原告唐先杰,男,汉族,陕西省富县人。被告高强军,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杰诉被告高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先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先杰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