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518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518号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城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0084297N。法定代表人:任秋宇。委托代理人:王鹏宏,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达文,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烨,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公司)诉被告张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广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广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华广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