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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纪伟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纪伟东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代表人:韩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伟东,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纪伟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裁决应适用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范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适用该司法解释错误。二审直接改判,而没有对一审判决是否应予撤销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综上,建行吉林市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2(总4)次民事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