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陶立方与陈坤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立方,陈坤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1095号原告:陶立方,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坤祥,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陶立方与被告陈坤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立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坤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立方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陈坤祥偿给付原告陶立方工资款504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15日,原告陶立方在被告陈坤祥承包的工地干活,被告陈坤祥欠原告陶立方工资款5040元,被告陈坤祥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陶立方出具欠条一份。所欠工资款后经原告陶立方多次向被告陈坤祥索要未果。为此,原告陶立方提起诉讼。被告陈坤祥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陶立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陶立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陶立方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2.欠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陈坤祥欠原告陶立方工资款5040元,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被告陈坤祥欠原告陶立方工资款504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陶立方当庭出具的有被告陈坤祥签字署名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足以证明被告陈坤祥欠原告陶立方工资款5040元,对被告陈坤祥欠原告陶立方工资款504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陈坤祥欠原告陶立方工资等款5040元,有被告陈坤祥出具欠条在卷佐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陶立方要求被告陈坤祥给付工资款5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坤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陶立方工资款50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坤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