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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魏敏非法行医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敏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敏,曾用名位友敏,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2014年8月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2016年4月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敏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6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魏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魏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敏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敏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6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审 判 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