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古新国与钟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55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古新国,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若生,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钟羡芳,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人古新国与被申请人钟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粤5281民初553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古新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古新国名下的华泰宝利格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B×××××)1辆。因被申请人名下粤L×××××号小型汽车牌号为空号,无法保全查封,申请人古新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古新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古新国名下的华泰宝利格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B×××××)1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鸿东人民审判员 黄焕彬人民陪审员 李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