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田树德,胡和录,陈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陈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和录,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上村。投资人:方浙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晨,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树德,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和录,基本情况前已述。原审被告:胡和录,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陈静,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和录,基本情况前已述。上诉人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原审被告田树德、胡和录、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本案诉争的买卖关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依据不足,应予驳回。被上诉人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一审中的劳动合同及其出具的证明相矛盾,其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被告田树德、胡和录、陈静共同答辩称:被上诉人没有找过我们,只找了田树德,被上诉人没有权利起诉我们。2016年7月15日,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87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与被告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有水泥标砖买卖业务关系。2016年1月19日,由被告公司员工田树德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总计供砖块146车,每车600元,合计货款87600元等内容。该款被告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与被告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依法确认有效。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尚欠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田树德、胡和录、陈静支付货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货款人民币876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损失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四路第一预制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5元,由被告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买卖关系以及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的事实,有田树德出具的欠条、方强与胡和录的通话录音,上诉人出具的证明、上诉人与田树德的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诉人应支付尚欠货款876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上诉人东阳市浩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