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补明月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补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758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补明月,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补明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补明月立即向移送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补明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补明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7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移送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蒲 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