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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霞,何轶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财保8号申请人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西路14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56349H。法定代表人:、陶腊梅,总经理。被申请人王霞,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何轶伦,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霞、何轶伦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蓝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霞、何轶伦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