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二锋与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二锋,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186号原告:曹二锋,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曹二锋诉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曹二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二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曹二锋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