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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卢燕兰与谢燕霞、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燕兰,谢燕霞,李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民初117号原告:卢燕兰,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燕霞,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李文全,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原告卢燕兰与被告谢燕霞、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燕兰,被告谢燕霞、李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燕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燕霞、李文全向原告卢燕兰返还借款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谢燕霞是朋友关系,而谢燕霞与李文全是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存续期间,谢燕霞以其家庭经营的不锈钢门窗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5年4月26日、2015年8月30日、2015年10月4日、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元,合计38000元。二被告借款后没有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卢燕兰提供以下证据:1.(卢燕兰)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卢燕兰的身份情况。2.(谢燕霞)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谢燕霞的身份情况。3.(李文全)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李文全的身份情况。4.(谢燕霞、李文全)结婚证。用以证明谢燕霞、李文全是夫妻关系,谢燕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的。5.借据(4份)。用以证明谢燕霞分四次向卢燕兰借款,共借款38000元。被告谢燕霞辩称,借款不是事实,涉案借款是赌数。我在原告家中打麻将和赌“三公”输了钱,原告就写下借据让我签名,威胁我如果我不签名,就将我欠她钱的事告诉我丈夫。后来我又继续赌,继续输,所以签了多份的借据。原告提供的借据,都是原告迫我签下的。被告李文全辩称,我不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原告提供的借据没有我签名,我不应该偿还该笔借款,要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借款不是事实,就算是我妻子借款,我亦不知情,且该笔借款并不是用于生活开支,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谢燕霞、李文全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李文华)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陈述借款的理由不属实。2.光碟。用以证明涉案借款是赌数。3.收条。用以证明谢燕霞抵押了一条手链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燕霞分别于2015年4月26日、2015年8月30日、2015年10月4日、2016年5月18日向卢燕兰借款15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元,合计38000元,谢燕霞并立下借据4份交卢燕兰收执。卢燕兰与谢燕霞对4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庭审中,卢燕兰表示其多次向谢燕霞追讨借款,谢燕霞未能还款,就分多次共支付了3000元的利息给卢燕兰。谢燕霞与李文全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卢燕兰经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卢燕兰主张谢燕霞向其借款38000元,有其提供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谢燕霞认为借款不是事实,而是赌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卢燕兰与谢燕霞对4笔借款均没有约定利息,庭审中卢燕兰确认借款后谢燕霞支付了3000元的利息,该3000元应在借款本金38000元中扣除,故谢燕霞应归还借款35000元给卢燕兰。关于李文全是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谢燕霞在与李文全婚姻存续期间向卢燕兰借款,谢燕霞、李文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也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应认定涉案借款属于谢燕霞、李文全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谢燕霞、李文全共同负责偿还,故谢燕霞、李文全应共同偿还借款35000元给卢燕兰。综上所述,卢燕兰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燕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35000元给原告卢燕兰;二、被告李文全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燕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卢燕兰负担37.5元,被告谢燕霞、李文全负担337.5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谢燕霞、李文全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