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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宁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18号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阳光幸福城小区3号楼1单元1201室。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000元,王宁退赔王春兰1473元、退赔宁江利159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确认,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或发现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