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毅与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828号原告:赵毅。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8487055N。法定代表人:刘昌猛,总经理。原告赵毅与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黄石市广州路以南、大畈路以西地块上的金广厦·未来城项目南区10号楼2单元22层2204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17.7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461462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如逾期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61462元,但被告至今未依约交付房屋,原告故而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679.77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并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黄石市广州路以南、大畈路以西,故不动产所在地不在黄石港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雷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