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454许忠琴与南通东博妮特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琴,南通东博妮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454号原告:许忠琴,女,195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峰,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东博妮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平北路1008号。法定代表人:宋宜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公司职员。原告许忠琴与被告南通东博妮特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许忠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