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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吉廷与傅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49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吉廷,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上诉人王吉廷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民初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王吉廷与傅某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在傅某某与赵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依据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终639号民事判决,提起对赵某某与其前夫傅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的确认之诉,于法有据,盂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故请求予以撤销,并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6)晋03民终639号王吉廷诉傅某某、盂县梁家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吉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王吉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赵某某对其在与前夫傅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民初279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李泉梅审判员  张爱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