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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涂尧生、涂义淼、涂小红与汤德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尧生,涂义淼,涂小红,汤德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涂尧生,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涂义淼,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石门县。申请执行人:涂小红,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汤德炎,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尧生、涂义淼、涂小红与被执行人汤德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汤德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涂尧生、涂义淼、涂小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涂尧生、涂义淼、涂小红要求被执行人涂德炎支付赔偿款224085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