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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2046号原告邵某,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