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2046号原告邵某,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