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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阳剑明与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中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剑明,张中平,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62号原告:阳剑明,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新合村*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1956********。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国林,重庆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中平,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号**幢8-3,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被告: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162P。法定代表人:唐三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8号9幢1-12。被告:重庆巨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43137H。法定代表人:张胤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8号9幢1-12。原告阳剑明诉张中平、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阳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