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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岳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岳忠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2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思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林,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忠华,男,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岳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魏敬朝书 记 员 简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