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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宏杰、徐晋丽等与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杰,徐晋丽,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装饰材料市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446号原告:王宏杰,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晋丽,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燕。委托代理人:胡跃武,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永济装饰材料市场。负责人:刘世俊。原告王宏杰、徐晋丽诉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装饰材料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宏杰、徐晋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济装饰材料市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杰、徐晋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济装饰材料市场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杰、徐晋丽撤回对被告永济装饰材料市场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景萍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