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涛、江西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江西曾,郑兰英,赵海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号。身份证号:1330011972********。代理委托人:田永刚,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江西曾,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景县。被执行人郑兰英,女,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景县。被执行人赵海深,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现住景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曾、郑兰英、赵海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