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建明、闪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明,闪松明,刘增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明,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云生,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闪松明,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均,方城县独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增峰,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建明、闪松明因与被上诉人刘增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独民初字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独民初字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建明、闪松明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238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上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