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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学良诉被告隋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良,隋卓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310号原告韩学良,住辽源市。被告隋卓航,住辽源市。原告韩学良诉被告隋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隋卓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被告承诺2015年9月15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