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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忠才与姚本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才,姚本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748号原告:许忠才,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俊,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本霖,男,1957年1月9日出生,经营汽车销售,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许忠才诉被告姚本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虹、人民陪审员金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翔代理审判员  刘虹人民陪审员  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杰 来自: